市国资委出台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市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工作,近日,市国资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出台《六安市市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明确选聘范围。市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退出正、副职或相当职务领导岗位的人员中择优选聘产生,明确基本条件和不得担任的几种情形。专职外部董事每个聘期一般为3年,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6年,同时任职的企业不得超过3家。
明确履职管理。市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履行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提供任职企业的发展建议、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和履职情况、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等义务。每年市国资委从工作实绩、履职能力、勤勉程度、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方面对专职外部董事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明确薪酬待遇。市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与退出领导岗位时所在企业保留劳动合同关系与党组织关系,工资薪酬、福利待遇由退出领导岗位时所在企业承担,其他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由担任外部董事所在企业承担。
明确退出情形。市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若存在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未达到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等情形,应当予以解聘。专职外部董事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考核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不再续聘,由退出领导岗位的原单位自行安排岗位,并合理确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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