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债〔2021〕84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六安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六安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六安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专项债务风险,完善专项债券“借、用、管、还、控”的全过程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和专项债券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债券项目库,是财政部门为规范专项债券管理而建立的用于储备、管理专项债券项目的项目管理系统。专项债券项目库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实施阶段分为基础库、储备库、发行库和存续库。
第三条 专项债券项目库建设与维护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详细信息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数据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项目主管部门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筛选、申报和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等工作。筛选项目要客观、合理评估项目收益能力,对收益能力弱、不能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项目予以淘汰,坚决避免因盲目举债而新增政府债务风险。
第五条 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适用范围:除政府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以外的专项债券项目。政府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暂不纳入,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申报、审核和储备。
第二章 基础库管理
第六条 基础库由所有拟申请发行专项债券、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构成。入库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有一定收益、拟申请使用专项债券的公益性项目,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规模;
(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领域,重点支持交通基础设施(铁路、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能源(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农林水利(农业、林业、水利)、生态环保项目(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社会事业(卫生健康、教育、养老、文化旅游、其他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供水、供热、供气、地下管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九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三)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四)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可以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不得申报入库(见附件1)。
第七条 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部门单位负责申请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负责完成立项审批、可研审批、用地审批、规划选址、开工许可、环评报告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争取项目尽早具备开工条件。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市直部门和各县区申报专项债券项目;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申报项目清单,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基础库管理。
第三章 储备库管理
第九条 储备库由所有通过省财政厅评审并满足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构成。入库项目除应具备纳入基础库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能够实现预期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其中,项目预期收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靠,不得通过“包装”“打捆”等方式虚构项目收益;项目预期收益及运营成本等应当合理测算,不得虚增项目收益或压低运营成本;
(二)项目施工条件成熟,基本完成立项审批、可研审批、用地审批、规划选址、环评报告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三)已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资金平衡方案、事前绩效评估),并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评估报告、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在基础库中选择已完成实施方案、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编制且能提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佐证资料的项目开展预评审,评审工作分为县区交叉互审和市级复审两个环节。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县区开展交叉互审,根据交叉互审结果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项目分别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上报省财政厅集中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进行前置条件评审,对不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予以一票否决(见附件2);二是进行项目申报质量评审,主要关注项目收入能力、成本、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资金管理、资金投向、风险管控等,具体根据专项债券项目申报相关政策要求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通过省财政厅集中评审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项目进入储备库后,如两年内未安排发行,视同自动退库。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发行专项债券。对两次申报仍未通过省财政厅评审的项目,1年内不得申请该项目入库。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慎重确定项目名称,一旦申报,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不予更改。项目总投资额、拟发债总额、债券期限等要素原则上也不予更改,如确需更改,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视情决定是否予以更改。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拟入库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工作,对申报材料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库,并保持项目信息与储备库一致。
第四章 发行库管理
第十五条 发行库由所有确定当批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构成。入库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储备库项目入库条件,并已纳入储备库管理;
(二)项目发行条件成熟,已完成立项审批、可研审批、用地审批、规划选址、开工许可、环评报告审批等所有前期准备工作;
(三)发行债券后当年能够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且有债券资金使用需求;
(四)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如财政部审核通过、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等)。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年度建设任务及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等合理提出资金需求,报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依法依规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障项目建设需求;加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债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增债务限额内,根据储备库项目轻重缓急、成熟度和已发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提出当批拟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和额度,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发行库;统筹考虑新增债务限额和项目建设需要等情况,将续发专项债券的在建项目优先纳入发行库,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定期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
第五章 存续库管理
第十八条 已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由发行库转入存续库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省政府同意。专项债券资金实际使用项目与发行公告债券项目要严格对应一致,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和还本付息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按期实现项目收益,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配合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发行及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实时进行更新维护;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专项债券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对应资产以及项目收益实现情况等信息进行更新维护;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和政府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专项债券到期偿还完毕后,对应项目退出存续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财债〔202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
禁止类项目清单
一、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
(一)楼堂馆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用房、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行政会议中心、干部职工疗养院、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二)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城市大型雕塑、景观提升工程、街区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房地产等其他项目(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
二、高风险地区禁止类项目
(一)交通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
(二)社会事业(除卫生健康、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附件2
前置条件评审要点
非公益性项目(如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明显不符合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领域的项目;
债券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偿债等违规支出的项目;
债券资金用于货币化安置、补偿等,不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
收入、成本测算明显不合理的项目(如项目收入明显超出全省同类项目收入合理区间,成本明显低于全省同类项目建设成本合理区间);
收益覆盖率低于1.2倍的项目;
项目收入中财政补贴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超出合理区间的项目;
没有客观必然联系、硬性打包平衡的项目;
非本地国企的其他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
PPP项目;
拟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或批准的项目;
拟发长期限债券但投向领域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拟将债券资金用作资本金但投向领域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评估报告的项目;
“一案两书”存在重大过失或较多低级错误,或收入作为专项债券偿债资金来源难以执行的项目;
项目收益本地政府无法支配,或收入作为专项债券偿债资金来源难以执行的项目;
因项目申报主体的单位性质等原因,偿债责任难以落实的项目;
投资成本过高或项目收益过低的项目;
建设规模远超行业规划或实际需要的项目;
一项收益重复对应多个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
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项目;
没有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盖章的项目;
其他违反政府专项债券使用管理规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