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若干措施》
一、制定背景
2025年2月,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为落实国家政策导向及文件精神,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制定《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10号)及《安徽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皖金〔202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若干措施》。
三、起草过程
6月中旬,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若干措施》(初稿)。后经过多次内部讨论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7月5日,征求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7月7日,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9日,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六安市分行、六安金融监管分局联合发文形式印发。
四、总体思路及目标
通过降低担保准入门槛、灵活设置抵质押物、降低担保费率等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制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机制问题,推动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
五、主要内容
(一)聚焦政策性功能定位。一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二是对特定领域(如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提高担保额度上限。
(二)降低担保准入门槛。一是对有固定资产抵押充足的企业,降低经营指标准入要求;二是对抵押资产不足但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放宽反担保措施要求;三是对存在历史不良信用记录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积极协调银行实现信用修复。
(三)灵活设置反担保措施。一是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二是允许采用非固定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额度;三是对特定类型企业(如专精特新、科技创新等)提高固定资产抵押率。
(四)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一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费让利,设定政策性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上限;二是对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三是市级财政对市担保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贴。
(五)深化银担合作。一是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授信准入,取消保证金条件;二是鼓励合作银行提高风险承担比例;三是将银担合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评价体系。
(六)创新业务品种。一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推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性担保产品;二是推广成熟担保产品,大力拓展特色业务,扩大担保政策产品覆盖面。
(七)提升服务效率。一是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承保效率;二是建立企业融资咨询帮扶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
(八)强化风险防控。一是严格落实保前调查、项目审批及保后管理等工作流程,要求银行加强与担保机构信息沟通。二是要求担保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贷款接续支持,逐步缓释和化解风险。
(九)落实尽职免责。参照《安徽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担当作为,给予担保机构5%代偿率以内的尽职免责规定。
(十)完善配套支持。一是明确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追偿支持力度;二是要求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给予便利;三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抵债资产处置支持力度。
六、创新举措
1.对符合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中小企业,可以提高担保额度上限。
2.对有固定资产抵押充足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准入上限提高至80%,贷款营收比准入上限提高至50%。
3.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采用非固定资产作为部分反担保措施。
4.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授信准入,取消保证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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