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1-06-30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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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21〕241号 


金安、裕安区委组织部,金安、裕安区财政局、民政局, 市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市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社区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   

2021630  


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 号)《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20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市中心城区城市社区的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薪酬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管理。

市委组织部:统筹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明确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持重点。会同财政、民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市民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牵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配合做好补助资金下达;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跟踪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适时开展部门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组织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配合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做好补助资金下达工作;参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根据经费标准、社区数量、社区规模、社区工作者数量等因素分配,分配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社区党建、服务、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支付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薪酬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等方面。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社区人员奖金等福利性支出; 

(二)服务办公场所建设、装修等建设性支出;

(三)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借款等支出;

(四)已明确其他资金来源的支出;

(五)相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规范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属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服务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

第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市民政部门督促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设定补助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跟踪监控、对上年度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并向市民政部门报送自评结果。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补助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跟踪,对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按规定程序核减或收回补助资金。市民政部门适时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提交部门绩效评价报告。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上年度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使用单位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7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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