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 六安市监察局 六安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5〕7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管理。“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根据市本级预算编制方案确定的供给标准,结合单位工作性质和当年工作任务,按“只减不增”的原则要求编制,逐项单列。年度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和追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严格“三公”经费财务核算。“三公”经费要按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要求以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在“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核算。
经费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六安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超标准、计划外开支,不予报销。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在“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车辆购置支出包含车辆购置税。
公务用车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运行维护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统一保险制度,节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
(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确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在“公务招待费”科目核算。经费报销必须附公务接待批准件、财务发票、食宿费清单或公务卡结算单,按市政府规定的接待范围和食宿费标准办理。
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未经批准的接待经费、超标准公务接待经费不予报销,公务接待经费不得列入会议费、培训费或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和内部食堂成本,不得抵顶其上缴收入。
三、强化“三公”经费监督检查。建立“三公”经费统计分析、动态监控、信息公开和专项检查制度,确保“三公”经费各项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一)“三公”经费按月统计分析。各单位应于月度终了三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库支付中心核对账务,真实完整地登记“三公”经费支出,市财政部门按月统计分析并适时通报。
(二)实行“三公”经费动态监控。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数纳入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施支付异常预警;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活动接入市纪委权力运行监控平台,实行联合监控。
(三)“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市直非涉密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在3月底前集中公开,“三公”经费决算在部门决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 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适时开展市直单位“三公”经费支出与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监察局
六安市审计局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