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 中共六安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15-05-30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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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15〕544号


市直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市本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和省委政法委等八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皖政法〔201426号)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六安市本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

                         中共六安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5530


六安市本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和省委政法委等八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皖政法〔201426号)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的辅助性救济资金。

第三条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坚持辅助性救助和案件管辖地救助原则,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原则,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

2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3、其他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

4、其他收入。

第五条 市本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市委政法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市直政法部门办理案件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对符合下列情形并提出救助申请的人员给予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市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9、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第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使用救助资金予以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社会组织、法人申请救助的;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原则上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工资总额;损失重大、生活重度困难,最多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36个月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第九条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同时,要兼顾同类案件救助数额。

 

第五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国家司法救助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救助申请;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由办案机关制作笔录。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申请救助的理由;采用口头申请的,由办案人员制作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与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证明。

三)实际损害后果证明。包括受害人伤情或者死亡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四)生活困难证明。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以及家庭人均收入和来源等具体情况。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补偿及救助的证明材料。已获得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获得的,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承诺。

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证明材料。

七)涉法涉诉信访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除提供以上材料以外,还应提供息诉息访的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实,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写出审查报告,填写《六安市本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确定救助数额,报市委政法委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审批意见。

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不予救助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并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市委政法委同意救助的,由市委政法委在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款项拨付办案机关。决定不予救助的,市委政法委将《六安市本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退回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救助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发放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履行签收手续。救助资金一般应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对部分特殊案件,经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分期发放的形式。

对急需医疗救助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将救助资金发放申请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等发放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委政法委一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政法部门要加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对于执行案件的救助事项,在案件赔偿执行到位时,应将已救助的款项扣还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账户。

法涉诉信访人领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后,又以同一事由缠访、闹访的,办案机关应报请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并交回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下列情况要依法追究责任:

司法救助申请人以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已获得赔偿救助帮扶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由办案机关予以追缴,交回救助资金账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理司法救助的相关工作人员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取得救助资金的,除赔偿被骗取的救助资金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涉法涉诉信访调处服务中心办公经费、信访专员聘用经费和办案补贴支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六安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案件补贴办法》,按年度预算管理规定核定,在市本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单独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六安市本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

         2.六安市本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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