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25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我局重新修订了《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7日
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超过限额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限额标准见下表: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标准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目的地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除城市间交通费之外的市(县城、乡镇)内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六安行政区域外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目的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六安市行政区域外出差,伙食补助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并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六安行政区域内出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差旅费补助(含伙食补助、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补助标准按下列情况办理:
到金安区、裕安区从事公务活动按每人每天40元给予差旅费补助。
到其他县区从事公务活动,按每人每天60元给予差旅费补助。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第二章”和“第四章”规定办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因出差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等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打卡发放。
第二十五条 市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单位派车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外办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
本行政区域外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天) |
|
厅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件) |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480 |
34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