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15-09-30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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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购〔2015582

  

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招投标中心,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六安市市直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

2015930

 

六安市市直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购〔2015560号)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级预算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变更方式申请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机构(岗位)责任。业务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采购机构(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机构(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机构(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市级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第八条 非市级预算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市级预算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市级预算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六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市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以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市财政局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前,经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六安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

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还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包括:市级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市级主管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市级预算单位,并同时抄送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级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市财政局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市级主管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市财政局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货物、服务的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101日起实施。

 

 

 

 

 

 

 

 

 

 

 

附件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编号:

申请变更

项目名称

 

原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预算(万元)

 

原采购方

公开招标

(  )

邀请招标

(  )

竞争性谈判

(  )

单一来源

(  )

询价

(  )

竞争性磋商

(  )

其他

(  )

申请变更的采购方

公开招标

(  )

邀请招标

(  )

竞争性谈判

(  )

单一来源

(  )

询价

(  )

竞争性磋商

(  )

其他

(  )

市级

(主管)预算

单位

采购

方式

变更

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市级

主管

预算

单位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代理

采购

机构

证明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部门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一联 采购单位留存 第二联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留存 第三联 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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