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4-01-10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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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单位:

    现将《六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0日

 

 

六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分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属我局重大政务事项,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可以由科室(单位)填写《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提交我局保密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可以公开,保密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有关科室(单位)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公开办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指派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外网)政务信息的审核。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部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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