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
| 保留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 | 财政部门涉及政府性资金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2 | 典当行年度审计 | 1.《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典当行年审办法》“第七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2.《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十八条 年审内容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3.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十九)减轻企业负担。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选取1/3的典当行进行年审,三年内实现年审全覆盖,减轻典当行年审负担。同时,年审期限延长为6个月,起止时间为次年4月1日至9月30日。 |
典当年审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取消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 及理由 |
备注 | |
| 1 | 出具小额贷款公司验资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实施〕)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2014年2月7日〕)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27:小额贷款公司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址,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的,需经县、市金融办分级审核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 | 取消原因:市级参照省级,省级取消,市级相应取消 | |
| 2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取消 | 取消原因:市级参照省级,省级取消,市级相应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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