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分行 六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4-08-2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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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六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分行、六安市审计局联合出台了六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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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防范资金运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团组织,以及委、政府或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须由专门的业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应当按照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

第七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根据账户性质及用途,分为核准类账户、备案类账户。

(一)核准类账户。预算单位开立核准类账户应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开立。

(二)备案类账户。预算单位自行按照相关规定开立备案类账户,不需审核但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预算单位核准类账户包括:

)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应按照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在市级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自行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1家预算单位只能开设1零余额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以及实际业务需要,对特定用途资金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上只能按规定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存在多个专用账户的,应予以归并,实行分账核算。

)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和业务开展需要原则上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账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仍需保留的,应重新申请开立或者延期。

)贷款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应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只能用于归集、划拨银行贷款资金,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及时予以撤销。

)外汇账户。预算单位有外汇收付业务的,可根据外汇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开立外汇账户。

第九条 预算单位备案类账户包括:

(一)党费账户。预算单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可开立一个党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党费收支。

(二)工会经费账户。预算单位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工会组织名义开立一个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收支。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条 预算单位开立核准类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办理账户开立手续;预算单位开立备案类账户,自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开立账户后,应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开立备案。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开立核准类账户,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开户依据或理由、账户用途,并附《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核准。相关资料包括:

(一)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级机构编制部门批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盖章复印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盖章复印件,此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财政部门相关文件;

2.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委、政府或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

3.开立外汇账户,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核准类账户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核准书》(附件2)。

市财政局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核准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对市财政局已审核同意开立的核准类账户备案类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选择后,预算单位应按照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开立核准类、备案类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开立备案。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账户证明材料。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

(二)其他证明材料。

开立工会经费账户、党费账户的,应分别提供工会法人证书、上级党委批复同意成立党组织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变更核准类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办理账户变更手续;预算单位变更备案类账户,自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预算单位变更核准类、备案类账户后,应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特殊事项确需变更单位开户银行的,预算单位应按规范程序选择开户银行,开立新账户,撤销原账户,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其中:变更核准类账户的,预算单位应提交账户变更申请、《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核准后,再选择开户银行开立新账户。特殊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办公地址搬迁,或原开户银行办公地址搬迁,且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二)开户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

(三)其他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可自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开户银行系统升级导致批量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开户银行网点合并、更名等原因导致批量变更开户银行名称,但不改变银行账号的。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变更核准类、备案类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证明材料包括:

(一)变更账户证明材料。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二)其他证明资料。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政府、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变更单位名称批文;变更银行账号或开户银行名称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不需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变更备案表》附件4),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确需延长核准类账户使用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开户银行应及时受理并出具销户证明。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预算单位自行开设的;

(二)预算单位开设的无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必须专户存储的;

)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账户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预算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

1.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账户撤销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2.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新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新单位办理账户撤销备案手续;

3.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要求处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撤销银行账户履行备案手续。

)因账户违规,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撤销的;

)其他按规定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撤销申请书或其他销户证明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撤销备案。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已上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功能模块,预算单位应及时维护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二十 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理财产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 预算单位对银行账户内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分账核算。

二十九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以及变更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市财政局核准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十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六安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分局、市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备案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人民银行六安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分局进行处理。

(二)人民银行六安市分行负责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查处开户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分局负责银行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市审计局应按本办法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移交有管辖权的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十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六安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分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收付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拖延、隐瞒。

第三十 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决定暂停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对应追究预算单位或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开立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核准、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 人民银行六安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分局在对银行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银行违反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三十 因单位性质或预算管理次级调整,新纳入级预算单位范围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其原账户进行清理,提出保留账户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保留的核准类账户,以及其他备案类账户,预算单位应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经市财政局审核不同意保留的账户,预算单位应及时予以撤销。

三十六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六安市分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三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docx
附件2: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核准书.docx
附件3: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docx
附件4:市直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变更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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