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乡村振兴局、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六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4-02-1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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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省财政厅等关于《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皖财农[2024] 55号),结合我实际,现就六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21〕276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细则》第四条中的“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数量及结构3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政策性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及革命老区、行蓄洪区、受灾因素等)30%、绩效考核10%,并进行综合平衡”,修改为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20%,政策因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政策任务、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革命老区、行蓄洪区、受灾因素粮食安全、乡村产业发展45%,绩效等考核结果5%,并进行综合平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党委、政府重点任务安排的级衔接资金纳入政策因素测算,可不受比例限制”。

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将《办法》第条第二款第 1 条中的“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三、将《办法》第十条中的“县级可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修改为“县级可分别按照不超过1%3%3%的比例分别从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乡村振兴局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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